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4.2.20 協助甲方或應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償該第三方給受托財產造成的損失,追償所得歸受托財產所有。
4.2.21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22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指定與變更
5.1 賬戶管理人。
5.1.1 甲方確定或更改企業年金基金名稱和對應的賬戶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書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賬戶管理人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簽訂三方協議書的,可以作為附件。
5.1.2 賬戶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出具書面通知。
5.1.3 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人發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或通知。
5.2 投資管理人
5.2.1 與本受托財產相對應的投資管理人和投資政策等情況由甲方確定后書面通知乙方。
5.2.2 乙方應根據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接受投資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其權限范圍內發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業務文書。
5.2.3 甲方應在終止投資管理人簽署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前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乙方應配合、協助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完成合同終止后的相關事宜。
第六章 受托財產的托管
6.1 受托財產。
6.1.1 本合同項下的受托財產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全部財產。
6.1.2 受托財產獨立于甲方的固有財產及其受托的其他財產,獨立于乙方的固有財產及其托管的其他資產,獨立于投資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及其投資管理的其他資產。
6.1.3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時,不得將受托財產及其收益歸入其清算財產。
6.1.4 甲方和乙方不得將受托財產的債權與不屬于受托財產的債務相互抵消。
6.1.5 非因受托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張或同意第三方對受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6.2 受托財產增加或減少。
6.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按月向乙方下達受托財產增加與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財產和支付受益人企業年金待遇等。
6.2.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增加的委托投資資產劃撥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資資產托管賬戶,托管人應于收到委托投資資產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甲方與投資管理人。
6.2.3 在合同存續期內,如遇甲方需要減少委托投資資產,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資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將相應資金從委托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劃撥至受托財產托管賬戶,乙方應于劃撥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甲方與投資管理人和賬戶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