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2.2.8 乙方承諾受托財產的托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
3.1.1 增加或減少受托財產。
3.1.2 要求乙方按照信息報告的規定,提供受托財產托管業務信息報告。
3.1.3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監督和檢查;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受托財產有關的賬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財產財務狀況、證券交易記錄等資料。
3.1.4 要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或受托財產造成的損失。
3.1.5 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終止本合同。
3.1.6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終止后的相關事宜。
3.1.7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2 甲方的義務:
3.2.1 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將受托財產交乙方托管。
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規定的范圍內,甲方不得單方面動用或處分受托財產,也不得干預乙方托管行為。
3.2.3 受托乙方在證券登記機構開立證券賬戶,在乙方指定銀行營業機構開立受托財產托管專戶和委托投資資產托管專戶。
3.2.4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將《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職責必需的資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據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指令和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并加蓋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甲方有義務保證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的真實有效。
3.2.5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費。
3.2.6 要求投資管理人協助、配合乙方對投資管理人監督。
3.2.7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2.8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乙方的權利:
4.1.1 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取得托管費收入;
4.1.2 對投資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同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情況,監督投資管理人限期糾正;
4.1.3 對甲方受托財產托管專戶和委托投資資產托管專戶的資金調撥行為行使監督權,發現甲方的劃款指令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時向委托人和監管機構報告;
4.1.4 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終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