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4.1.5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1.6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權利。
4.2 乙方的義務:
4.2.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托管人義務。
4.2.2 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業人員,由專門部門負責受托財產的托管事宜,并將本托管財產與其他托管資產和固有財產嚴格分開,對不同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4.2.3 執行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受托財產名下的資金往來;對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規的指令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
4.2.4 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不得自動用或處分托管財產。
4.2.5 建立、健全與受托財產托管業務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4.2.6 定期向甲方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本受托財產托管內部控制以及與本受托財產托管有關系統的可靠性的專項評審報告。
4.2.7 向甲方報告其發生的任何可能與受托財產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關沖突的行為。
4.2.8 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約定,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對投資管理人進行監督。
4.2.9 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與程序,跟蹤、獲取委托投資資產投資的上市公司公開信息,并確保公開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與來源的可靠性。
4.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對受托財產進行會計核算。
4.2.11 依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計提并支付相應的受托費、投資管理費和托管費。
4.2.12 嚴格按照本合同有關信息報告的約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財產托管業務信息報告。
4.2.13 復核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等財務信息以及編制的受托財產投資運作報告的有關內容,并向甲方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4.2.14 及時將支付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信息以及受托財產收益情況發給甲方和賬戶管理人。
4.2.15 按本合同約定完整保存與受托財產有關的檔案資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后至少15年內,完整保存有關受托財產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
4.2.16 配合與協助投資管理人辦理委托投資資產交易席位租用與變更等相關事宜。
4.2.17 配合與協助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終止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合同》終止的相關事宜,向甲方及時出具委托投資資產投資清算報告。
4.2.18 協助甲方追究投資管理人的違約責任。
4.2.19 賠償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使受托財產造成的損失以及因違約或違規行為給甲方或受托財產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