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文書寫作要求學習要求
一是總則是文章的開頭部分或第一章,一般用小標題寫明“總則”。主要概括說明制定規章制度的目的、要求、原則和適用范圍、主管部門等情況,類似于文章的前言,對全文起統領作用。
二是分則是從總則以下到附則以上,中間的若干章均為分則。“分則”二字一般不寫出來。分則是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也就是要求遵守的事項,應分章分條具體、扼要地寫明所規定的若干內容;分則的每章要設小標題,標明本章的主旨。
三是附則是對中心內容的補充和說明,放在最后一章。一般小標題要注明“附則”。主要寫明規章制度的適用范圍、解釋權限、生效日期等內容。附則只設一章,根據需要,下分若干條,也有附在最后不單獨成章的。
(2)條文式
條文式適用于表述內容相對簡單的以及非權力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如規則、守則、公約等。條文式不分章,而分條列項闡述。條文式可分為兩種:
一是主體條文式,這種形式分前言和主體兩部分。前言不設條,只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述制定該文的目的、依據、性質、意義。主體部分則分若干條款寫作。
二是條文到底式,是將前言、主體、結尾都用條款標示出來。
3.落款
在正文的右下方寫明制度規章制定的單位名稱和日期。如果在標題中已出現或在標題下面已注明的,就無需再寫。由上級領導機關隨公文發送的規章制度也可某某略。
(二十九)規章制度的寫作要求
1.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所有的規章制度,都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能自行其事,另搞一套,或為滿足局部利益、小集體利益搞土政策。
2.明確制定的權限
規章制度的制定有明確的權限規定,寫作時要注意不能超越權限、越級制定,也要注意不能同上級已制定的有關規章相抵觸。
3.內容具體明確,語言嚴謹、規范
規章制度的內容應力求具體明確;語言表達應嚴謹、準確、簡潔、規范,不能有歧義,更不能含混不清,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