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審計組織途徑經驗交流
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構成了我國的審計組織體系。目前的審計組織體系,既決定著組織目標的不同,又形成了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互不隸屬的架構。特別是《審計法》修訂以后,三者之間的關系發生了重大調整,成為獨立性更強的三個自然板塊。隨著形勢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的需求,國家審計資源已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在體制、機構、編制沒有根本變化的情況下,亟需對審計組織體系的審計資源進行整合。有的地方已經開始了大膽的嘗試,但也引起各個層面的非議、爭議和對審計質量和客觀公正的疑慮。既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社會又存在客觀需求,就不能由于枝節問題“因噎廢食”,就需要深入探索,勇于和善于創新,以緩解資源和需求的矛盾。從基層審計資源來看,應選擇審計資源整合的主要途徑有三點:
一、統籌是基礎
審計工作具有事物的特殊屬性,是獨立的經濟監督工作,體現著一定的計劃性,隨機性、程序性、規范性、綜合性和經常性。適應社會需求,化解資源壓力,搞好資源配置,超前統籌謀劃就成為第一道關口。從基層審計機關來看,在審計資源整合上是牽頭部門,是主要角色,有必要針對新情況,新特點、新思路做好各項統籌工作。
首先,要從思想認識上統籌。基層審計機關的干部大多綜合素質不是很高,多年又習慣于審計組的“獨立作戰”,思維方式和審計方式方法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創新能力顯現不足。即使進行資源整合,也只是內部行為,打破科室界限,在人力使用上統調統配,跳不出既有的工作圈。縱然審計任務日趨加重,工作壓力越來越大,也只能疲于應對,很少考慮聯合社會力量,形成“整體作戰”,這其中也存有多種疑慮因素,導致不能跨前一步。因此,在審計資源整合上,首先要從認識上統籌,敢于解放思想,勇于轉變理念,善于創新思路,敢闖敢試,總結經驗教訓,切實發揮基層審計組織體系的整體功能。
其次,要從計劃管理上統籌。審計工作有著很強的計劃性,需要根據所面臨的內外環境和主客觀要求以及要達到的目標去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盡可能地具體化和量化,充分預期所需要的人力和時間,以便如期完成計劃,便于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但是,隨著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科學性要求越來越高,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的比重量日漸提升,社會需求和形勢任務無疑將增加審計工作量。因此,基層審計組織體系中的資源整合,國家審計機關要在計劃管理環節上進行統籌,對納入計劃的項目,預定出由整合資源去執行計劃,確保項目計劃順利完成。
再次,要從交辦任務上統籌。修訂后的《審計法》把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執法范圍,加上地方黨委、政府越來越重視審計工作,交辦和委托審計俱增。這種受托審計體現著隨機性,集中性和時限性,往往難以納入計劃,影響著既有計劃的安排,資源和任務的矛盾更加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在資源整合上,要針對交辦任務的實際,有針對性地進行整合統籌,做到總攬全局,把握整合資源在執行任務上的重點,統籌安排,有序進行,形成合力,使交辦任務按照委托方的意圖順利完成,做到既對上負責又對下負責,原則性與創造性統一,既兼顧任務完成,又鍛煉隊伍。
二、整合是關鍵
基層審計組織體系資源整合,說到底主要是人力資源整合。人是最活躍的因素,也是決定性因素。整合質量高不高、人的積極性大不大,決定著審計項目能否質量最大化。各基層審計機關情況不一樣,其他審計人力資源素質有差異,在資源整合的措施上將會各有不同,但最主要的要分兩步走,即整合后的審前準備階段和項目實施階段。
審前準備階段,重要的是做到三個統一。一是統一人力資源整合。由基層國家審計機關承擔整合任務,制定整合方案,落實整合措施。不僅在內部資源上有力整合,而且在社會資源整合時嚴格把關,做到既有服從性和創造性,又能從局部工作和大局工作出發,還要兼顧眼前工作和長遠打算。二是統一審計工作要求。在人力資源整合后,由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組提出統一的明確要求,從審計方案的編制,審前調查,審計項目的實施等審計程序,都要圍繞審計目標提出要求,縮短時間,提高效率。三是統一審計質量目標。由于新的組合,必須從嚴要求審計質量,盡最大努力降低審計風險。同時,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紀律,建設和諧審計組,激勵在審計質量上有一個高起點的目標追求。
在人力資源整合后的審計方式方法上,既可以多形式運作,又可以在實踐中大膽創新。在初始階段,可以采取以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