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電力法心得體會
第一,電業權與電力是兩類不同客體,電業權是對特定地域內電力自然資源所享有的開發利用權,其性質為準物權(注:作者認為,電業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既非債權,也非物權,但其性質、特征有些與物權相似,應準用物權法有關規定,故定性為準物權為妥。)。電力是基于對電力能源資源及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所產生的產品,其上附著的是所有權。但電力與電業權是不可分的,電業權是民事主體進入電力開發經營領域的入門證,一般民事主體要通過直接生產支配電力而獲取利益,首先必須取得電業權。所以,電業權的優化配置是電力生產高效持續增長的前提條件。為此電力市場配置客體應該同時包括電業權及電力。
第二,電業權的特征。(1)電業權具有法定性。 電業權既為準物權,則其種類、效力、設立、變更、消滅等均應由法律予以強制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此乃“物權法定主義”的必然要求,所以,電業權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并行使電業權。(2 )電業權具有可轉讓性。即作為無體財產的電業權本身可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轉移給其他人。電業權人對于電業權的利用方式原則上應包括買賣、投資、質押等,但由于電業權上寄托了諸多的國家利益及社會公益,如資源利益、能源利益、安全利益等等,因此電業法對這種權利的轉讓應予以必要規范和管理,以限制電業權人的自由轉讓行為。(3 )電業權是一種支配權。電業權人可通過對電力工程設施和電力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來獲取利益。電力工程設施等動產和不動產是進行電力生產供應的物質基礎,通過支配電力工程及設施,電業權人可生產出電力并取得對電力的所有權。電力在民法上屬自然力形態的物,同時它又是現代社會應用最廣泛的能源商品,故此,電業法一方面保護電業權人對電力設施工程和電力的合法權益,例如,規定電力投資者對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記錄,按時繳納電費;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等等。另一方面,又對電業權的行使附有一定的義務。例如,規定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供電企業應當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向用戶供電,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等等。由此,使電業權人在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電力工程設施及電力取得利益時,不違反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這種對支配權的限制既是電業有序運營的需要,也是維護國家及社會利益的需要。(4)電業權具有排他性。 電業權的排他性是在特定區域內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電業權。例如電力法關于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就表明在某一供電區域范圍內只能存在一個配電權。電業權的排他性特征使電業權具有雙重功效:一方面,對電業權人而言,他享有特定地域內壟斷經營電業的權利;另一方面,對整個社會而言,電業權的排他性構成對濫用稀缺自然資源的屏障。申言之,排他性意味著排除一切非電業權人對電力自然資源的任意濫用,僅限于保護電業權人對權利保障范圍內的稀缺資源進行利用和再生的統籌安排。這樣,電業權在實現個人收益最大化的同時也使社會收益最大化,從而達到保障電業權人私益和電力可持續供給公益的雙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