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電力法心得體會
通過對電力監督管理、大家辦電廠、國家管電網及農電這三項電力法基本制度的擇要分析,可以發現,電力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難點集中體現于:第一,政府與電力企業之間關系沒有理順,一方面電業監督管理主體缺位,另一方面中央國家電力企業同時充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成為職能混淆的“官商”。第二,電力企業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包括不同和相同投資主體的電力企業之間產權不明確和發、輸、配各電力企業經營范圍界限模糊兩方面。由這些問題順藤摸瓜,作者認為,最根本的原因可歸結于一點:中國目前缺乏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電業權制度,因而嚴重阻礙了中國電力市場的發育,進而引發上述問題。所以,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盡快建立并完善電業權法律制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理順電力市場主體間的關系。
二、電業權法律制度的創新
電業權是電業投資者依法經政府許可,在一定區域內的電業專營權。(注:肖乾剛、肖國光編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 頁。)此定義所含要點為:(1 )電業權是在一國領域內進行電力開發經營活動的一定地域內的壟斷經營權。它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應由國家享有。(注:1974年聯合國通過《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第2條第1款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產、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并得自由行使此項權利。”轉引自江平主編:《中國礦業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8頁。據此,電業權屬于國際法上國家主權的一部分, 同時在國內法上它又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申言之,應由政府代表國家享有此項權利,其他任何人未經政府許可,不得在一國地域內從事電力開發經營活動。(2 )電力生產經營包括在特定地域內開發、輸電、配電一系列活動。相應地,電業權可劃分為開發權、輸電權、配電權三種基本類型。
由上可見,電業權本質上是一國政府對其國土內的電力自然資源所享有的開發利用權。在計劃經濟體制中,電業權象其它自然資源一樣,未被作為有價值的商品通過市場等價交換,而是由政府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交由國家壟斷企業經營。市場經濟體制下,電業權的價值意義才得以體現出來,并逐漸為人們所認識:因為特定地域的電力網絡系統的生產設施大部分是共用的,不能無限設置。易言之,附著于電業權的某一地域的電力資源,只能開發一次,不能重復開發。為此,電業權具有稀缺性,此其一。其二,通過行使電業權,進行電力開發經營活動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所以,電業權具有效用。其三,由于開發利用電力的生產經營過程必然涉及到對大氣、生物等環境資源的利用,而在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適合于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環境生態質量總是稀缺的,故而環境價值論的觀點已為經濟學家所認同(注:王軍著:《可持續發展》,中國發展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頁。)。既然環境資源有價, 那么包含了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權的電業權亦應相應有價。故而,不能再將電業權作為無價物通過行政手段無償分配,而應通過市場進行有償配置。所以,實現電力工業體制轉換并在不遠的將來建成中國的電力市場,首先就要確立全新的電業權市場供給觀。在承認電業權具有資源價值的基礎上,通過安排電業權產權制度,確定和培育產權主體,界定產權邊界和交易規則,將電業權及其產品納入市場供給制度。這樣,中國電業政企難分,投資不足、產權模糊、價格扭曲等等問題就可望得到根本醫治,電力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合理化和安全、效率、持續供給的終極目標也可望得到實現。欲實現電業權制度創新,須首先在理論上對電業權有所認識。作者試對其幾個基本點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