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20.1 合同文件
本協定包括附錄1—18,各項附錄均應視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20.2 整體規定
本協定構成各當事方間達成的關于本項目的整體理解,并取代有關本項目的一切以往的書面和口頭陳述、協議或安排。
20.3 修正
對本協定的任何修正、增補或改動,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經當事方雙方經授權的代表簽署后方為有效和具有約束力。
20.4 可分性
如果本協定的任何或若干部分經任何主管仲裁法庭或法院宣布為無效,其他部分仍應保持有效和可予以實施。
第21條 爭端的解決
21.1 定期討論
在本協定整個期間,應由各方當事方(寫明有決策權的級別)代表定期舉行會議,至少每日歷季度一次,以討論建設工作的進度并在完工之日后討論項目的運營和維護,從而確保本協定得到為彼此所滿意的履行。
21.2 友好解決
如果各當事方間由于、根據或針對本協定或對其中任何規定的解釋而出現任何爭端、爭議或索賠,各當事方應根據其中任一當事方提出的要求迅速舉行會晤,通過彼此討論努力解決這類爭端、爭議或索賠。如果不能如此解決,電管局(寫明電管局主管官員)和公司行政首長應舉行會晤以努力解決這類爭端、爭議或索賠,而且其所作出的共同決定應對各當事方均有約束力。如果不能根據第20.2條規定得以解決,則應適用第20.3條的規定。
21.3 仲裁
21.3.1 仲裁語文
仲裁應以中文或英文進行。
21.3.2 仲裁地點
仲裁的地點應為北京。
21.3.3 費用和開支
仲裁員的費用、開支和仲裁程序的所有其他開支應按仲裁人書面裁決書所規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仲裁人可在仲裁裁決書中規定向勝訴方償還其提出仲裁要求或對要求進行辯護的
費用,包括法律顧問的合理費用和開支。
21.3.4 仲裁期間的履約
各當事方在將爭端、爭議或索賠提交仲裁直至仲裁裁決并公布之前,均應繼續履行各自根據本協定規定承擔的一切義務,但不影響根據該裁決書進行最后調整。
21.3.5 繼續有效
本第21.3條所載各項仲裁規定在本協定終止后應繼續有效。
第22條 雜項規定
22.1 義務的分別性
本協定所規定的各當事方的責任、義務和賠償責任意在使其具有分別性而不是具有共同性或集體性。本協定中任何條款,均不應解釋為旨在建立各當事方之間的聯盟、托拉斯、伙伴關系或合資企業,各當事方均應單獨或分別對其根據本協定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負責。
22.2 通知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本協定規定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按下述各自的地方通過親手、公認的國際信使、郵件、電傳或傳真的方式送交或傳送給當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