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17.4 共同責任
如果第17.1或17.2條所述任何損失或損壞僅系部分因電管局的疏忽或有意的行為或不行為和部分因公司的行為或不行為所引起,則各當事方應僅對另一當事方承擔與其自己過失程序相當的賠償責任。
17.5 無從屬損害賠償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當事方均不應就因由于、根據或針對本協定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另一方當事方承擔任何間接的、特別的、附帶的、從屬的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責任,不論其是否根據合同、侵權行為(包括疏忽)、嚴格賠償責任或其他方面情況而提出。
六、轉讓;合同的核準
第18條 協定的轉讓
18.1 由電管局的轉讓
電管局不應在未事先征得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其根據本協定規定的各項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本第18.1條并不妨礙電管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其他政府部、司、主管機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行政分部門或全部或大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分部門所有的任何公司進行合并或聯合或向其轉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但受讓人或合并后實體應負責履行本協定規定的電管局的各項義務并承擔這方面的全部責任。
18.2 由公司的轉讓
公司不應在未征得電管局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其根據本協定規定的各項權利或義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是,為了項目融資安排或再安排的目的,公司應有權根據本協定或任何其他項目文件向貸款人轉讓其權利和權益并為貸款人設立這些權利和權益的物權擔保。公司不應在未得到電管局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設立或允許設立針對根據本協定或任何其他項目文件規定的或對電站的權利和權益的任何其他物權擔保、留置權、抵押權或資產債權。
第19條 合同的核準
19.1 合同的核準
公司不應在未得到電管局事先的書面核準的情況下訂立除附錄17中所列合同以外的任何需要的合同期間支付超出_______的款項的合同。
19.2 核準程序
公司的合同核準請求中應包括關于提議的承包商。合同主題事項、用以選定提議的承包商的方法和根據第14.8條利用中國承包商等方面的資料。電管局應在其收到公司的請求書后十五(巧)天內將其決定通知公司。如果電管局未能在此10-15天期間內采取行動,即應認為該項請求已獲核準。
19.3 合同核準的效力
電管局對某一合同的核準,并不解除公司根據本協定規定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賠償責任。
七、爭端的解決
第20條 解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