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基層犯罪,構建海事廉政文化
基層職務犯罪是指在基層地域發生的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以貪利性為犯罪動機的職務犯罪,是我國當前社會轉型時期的一類多發性犯罪。海事執法人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進行水上交通管理的主體,在發展區域經濟、維護水運秩序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基層所工作的海事人員,他們中的絕大數人正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踏踏實實、盡心盡力地為人民服務,但受市場經濟的沖擊,仍有少數人利用手中的權力,鉆國家政策、法律的空子。雖然案件數量不多、涉案金額不大,卻造成船民對海事部門的不信任,影響黨和國家的威信,不利于水運市場的穩定,制約了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由此看來,必須將防控基層人員職務犯罪作為構建海事廉政文化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海事廉政文化的導向、監督、教化、和規范作用,使他們能“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真正做到防控并舉、標本兼治。
一、基層海事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主觀方面
1.特權思想。定位錯誤是犯罪的思想根源。一些基層海事人員存在嚴重的特權思想,認為自己是管船民的,把自己凌駕于人民和制度之上,無視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從而政治上放松思想改造、生活上遠離人民群眾,迷失了正確的人生方向。
2.失衡心態。畸形的價值觀念是犯罪的內在動因。一些基層海事人員,看到國家工作人員經濟待遇在逐年提高,一些人通過經商等渠道也致富了,而自己拿錢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頭很辛苦,心理失衡,盲目攀比,于是開始出現不撈白不撈的錯誤思想,依據自身“優勢”以權謀私,把公款當成“個人錢莊”,借職務便利吃拿卡要。
3.僥幸心理。很多基層海事工作人員開始犯罪時是心存顧慮的,但他們又認為:社會上腐敗的人那么多,官職又均比自己大,山高皇帝遠的,怎會偏抓到自己呢。在這種僥幸心理的促使下、伸出了罪惡的手。但他們卻忘記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
(二)客觀方面
1.基層權力的特殊性。由于基層政權處于權力金字塔的最底端,所以它遠離了最高權力和上級權力的有效監管但卻在基層地域具有巨大的權威,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對其制約和監督的不足,因而變得極易擴張和濫用;此外,基層政權在改革上滯后,這就導致基層政權不能及時跟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民主化、法治化進程,在這樣的一種局面下,基層政權就可能趁機而“渾水摸魚”。
2.海事管理的特殊性。目前基層海事部門大多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性質,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部門因為人員超編等原因而使協管人員成為“自收自支”人員,這些人員的工資及其他開支均來源于收費項目。于是,海事部門某種程度上成了“自負盈虧”的另類“企業”,為了彌補經費不足往往采取與經濟利益掛鉤的執法管理模式,使監督缺省,易成為滋生違法犯罪的溫床。
此外,一些海事部門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嚴格和監督不到位等問題,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和隱患,也給違法違紀人員以可乘之機。
基層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是目前海事系統腐敗問題的典型體現,對其預防和控制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社會綜合工程。黨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指出,大力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是消除腐敗滋生的文化土壤、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反腐敗斗爭的基礎性工作,是今后反腐倡廉教育的發展方向。因此,構建海事廉政文化正是防控基層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二、海事廉政文化在防控基層職務犯罪中的作用
海事廉政文化是在海事管理中文化建設和廉政建設相結合的產物,是海事執法人員關于廉政的認識、信仰、規范和與之相適應的生活方式、執政理念和社會評價等,它包括既包括精神層面(廉政的認知程度、思想素質、生活觀念、價值取向等),也包括制度層面(廉潔從政的規章制度、行為習慣等),實踐證明:海事廉政文化建設可以有效拓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的領域,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同時對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具有內在的促進作用,能推動各種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提高人們執行制度的社會監督意識,尤其在防控基層職務犯罪上作用更為明顯,主要有:
1.導向作用。海事廉政文化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的先進文化,它贊揚什么,倡導什么,批評什么,反對什么,都具有鮮明的指向性。從情感上、心理上影響、引導、決定著海事執法人員的行動。
2.教化作用。文化的本義就是教化,文化的本質就是“化”人。海事廉政文化在教育對象上從特殊群體——黨員領導干部擴大到普通職工,使他們在獲得知識、得到藝術享受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地受到了廉政教育,思想得到升華。
3.規范作用。首先,能從道德上進行規范:使海事工作人員的道德行為得以自我約束;其次,能從思想上進行規范:不斷地給海事工作人員灌輸先進的思想政治理論,使其行為受到正確的支配;再次,能從制度上進行規范:直接學習的黨紀政紀條規和廉政法規匯編,逐步筑牢法紀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