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管理制度 篇1
1、凡在校內有房使用的教職工,用電一律要安裝電表,超過學校規定用電量的必須按供電局電價交納超用電量的電費,節約歸已。
2、各處、室友必須節約用電,做到人走燈熄。嚴禁在各處、室電源上使用炊事電器烹飪食物,嚴禁使用電爐烤火、烘衣等。如發現上述禁止事項,當事人每次補交電費10元。
3、各班教室必須按學校規定時間用電(開燈的時間詳見附表),如臨時延長照明用電時間,須經分管后勤的校長批準,方可延時用電。
4、為確保各班學生用電安全及節約用電,各班不準在電教專用電源上使用非電教電器,不準私自增設照明電器,違者除沒收電器外,并處10—50元罰款。
5、校內各公共場所的照明電器(電風扇、插座、聲控開關、拉控開關)及其他公用電器,人人必須自覺愛護,損毀公用電器者除賠償損失外,并處10—50元罰款。
6、教工宿舍樓道公共路燈,只可使用25W以內的.燈具,嚴禁使用超過25W的燈具,違者將被沒收燈具。
7、學生公寓必須按學校規定時間用電,任何人不得隨意延長開燈時間。
8、教工打家具或維修住房時使用電動工具,必須在自家電表內用電或安裝臨時電表計費用電。嚴禁在表外接公共電源用電,違者按竊電處罰。
9、學校電源只供應在校內按規定使用,禁止任何人將校內電源接到校外。外單位臨時將校內電源接到校外須經校長批準,且應安裝臨時電表計交電費。違者除截斷電線、補交電費外,并處于100—200元的罰款。
校園管理制度 篇2
一、 根據學校實際,應對校園進行全面合理的規劃、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