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員工作體會
法律規定再詳細,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細節和全部可能性;如何正確理解法律的規定和原則,如何正確適用于特定的案件,如何解決法律的可操作性,……等等,都為仲裁員提供了發揮的空間。從這個意義上講,仲裁員常常相當于處在成文法和普通法結合的實踐地帶。
八、注意事項
1、認真學習和領會《仲裁規則》,其中的程序等規定的非常詳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只要嚴格遵守、照做,一般不會出大問題。
2、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仲裁員在處理案子時沒有朋友。要始終堅持不偏不倚,對雙方負責。
3、公正,既要實質公正,也要形式公正。而公正應體現在程序給雙方提供的機會方面:程序保證給雙方平等的機會,讓雙方把話說盡,可以充分表達。這不但公允,而且可以做到兼聽則明,避免錯裁、漏裁、誤裁。
4、程序要嚴謹、縝密、合法,不能有瑕疵,不能因程序而被推翻裁決。避免程序可能的疏漏,可以采取規范化的程序設計方案,事先寫好“腳本”,然后按步驟進行。
5、仲裁員一定要主動回避與之接觸。
6、仲裁員很辛苦,現實情況下不能期待更高的個人回報,但很有意義的工作。
九、小結
仲裁不同于訴訟,仲裁庭不同于法院,作為仲裁員,除了要具備必要的法律素養,還要了解、熟悉和具體掌握相關的實務。處理仲裁案件,都要從實際出發,盡可能幫助當事雙方尋求最佳和最經濟的解決途徑。盡管通常無法達到當事雙方都完全滿意,但結果應當是公平、合理合經得起推敲的。為此,既要重視不同行業的特點和習慣,又必須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還要防止去法律化的傾向。了解和掌握實務,充分考慮不同行業的特點和習慣,絕不是可以完全不顧或背離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而恰恰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和更準確的把握法律原則,使法的精神在實務中得以更完整地體現。
程序是為了保證機會均等和體現公正,證人和證據是為了幫助仲裁庭分辨事實和作出判斷。然而這些并不是,也不能改變事實。
仲裁員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更不是什么監督和管理機構,仲裁庭不負有綜合管理的執法職能。仲裁應在給予當事雙方充分的時間和機會的前提下,只需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材料就當事人的請求和反請求事項針對性地做出裁決。
仲裁員,無論是那一方指定的,均應秉持公正的職業操守,認真了解、研究、分析案情,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個人意見,作出獨立的判斷。
當然,最理想的狀態是仲裁庭能夠形成共識,就最后的裁決意見達成一致。但是,如果實在無法實現那種理想狀態,也沒有關系,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規則在裁決意見中采取不同表述的存疑方式,以多數意見為準,做出最后的裁決。
現實條件下,經濟生活節奏越來越快,時間對于任何一方都非常寶貴,因此一旦仲裁員接受了指定,便應該全力以赴,爭取盡可能早地結案。這也是對當事人負責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