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委托放款業務協議書(精選3篇)
辦理委托放款業務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學院工會委員會
為加快新校區建設,學院擬發動全體教職員工籌集部分建設資金。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與經辦銀行協商,由學院工會代表全體參予放款業務的教職工與經辦銀行、學院簽訂《委托貸款合同》,辦理有關貸款手續。
為了明確學院工會和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學院工會與個人簽訂受托辦理委托放款業務協議。
本著相互信任、相互負責的精神,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放款的金額共計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整),其中:
5年期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整),協議年利率為_________________%;
7年期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整),協議年利率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放款利息一年一結,不計復利,放款利息所得稅按國家規定代扣代交,手續費由學院承擔。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乙方代表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市商業銀行黃臺支行、山東輕工業學院簽訂《委托貸款合同》,代表甲方將資金通過_________________市商業銀行黃臺支行一次性貸給山東輕工業學院。
專項用于長清新校區建設。
三、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委托放款后,有權獲得規定的利息收入;乙方有義務保障甲方該項權利的實現。
四、委托放款期限內,國家存貸款利率若有變動,協議利率固定不變。
五、甲方委托乙方通過銀行貸給山東輕工業學院的資金,在委托期限內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均不能提前單方終止協議,否則視為違約。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計財處存檔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辦理委托放款業務協議書 篇2
甲方姓名:
甲方號碼:
乙方:
為回報客戶,體現中國移動“優先、優質、優惠”的服務,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的和教育8元包業務促銷活動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參加和教育8元業務包促銷活動:
甲方承諾 年 月至 年 月連續使用和教育業務8元套餐3個月,并承諾在業務促銷活動協議期內,參加活動的手機號碼每月最低消費至少達到15元,即可獲贈15元話費,從訂購當月開始分3個月贈送,每月8元,贈送話費為系統自動充值形式,可抵扣用戶語音通話費用。
二、甲方須保證在上述約定業務使用期內,不通過任何途徑取消和教育8元業務包業務,否則甲方應支付約定使用期內業務費用 元作為賠償。
三、本協議自簽約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業務約定使用期滿為止,協議期滿后由甲方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和教育業務,可通過廣西移動網廳或通過短信編輯0000發送到10086并回復相應的業務序號進行取消,若甲方不主動退訂該項業務,將按業務資費標準8元/月收取。
四、本協議有效期內,因不可抗力等情況致使協議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的,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辦理委托放款業務協議書 篇3
編號重要提示
請貼現申請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貼現銀行予以說明。
鑒于貼現申請人擬向貼現銀行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貼現申請人與銀行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商業匯票”指紙質商業匯票或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定義,依照電子商業匯票制度的規定)。
商業匯票分為紙質銀行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和/或電子商業承兌匯票。
1.2“貼現日”,就每張商業匯票而言,指貼現銀行向貼現申請人支付實付貼現金額之日。
1.3 “實付貼現金額”指貼現銀行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款項,計算方法為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除非另有說明,本合同以下部分所述“貼現款項”均指該實付貼現金額。
1.4 “貼現天數”從貼現日計至商業匯票到期前一日,到期日為非銀行工作日時順延,并加計計息天數。
1.5“貼現利息”以票面金額為基礎,按貼現利率及貼現天數進行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本合同項下各張商業匯票的貼現利息分別計算。
1.6“合同有效期”,指申請人可以向貼現銀行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的期間。
1.7“銀行工作日”,指貼現銀行所在地的銀行對公業務的開門營業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因節假日調整而營業的除外)。貼現日、到期日等義務履行日遇非銀行工作日的,相應順延至后一銀行工作日。
1.8 關聯方、關聯交易、主要投資者個人等詞語與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__]3號)以及其后對該準則的修訂中的相同詞語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 適用范圍
貼現申請人與貼現銀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辦理貼現業務的,應當適用本合同。但本合同的簽署不得視為貼現申請人有向貼現銀行申請貼現的義務,也不得視為貼現銀行有接受貼現申請人的申請并為其貼現的義務。
第三條 貼現業務的辦理
3.1貼現申請人需辦理貼現時,應向貼現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1)經貼現申請人簽署并向貼現銀行出具的《交通銀行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以下簡稱“《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
(2)經貼現申請人背書給貼現銀行的商業匯票;
(3)證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交易關系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貨運單據等文件的原件與復印件各一套;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貸款證(卡);
(5)貼現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貼現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或其他法定身份證件;
(6)貼現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5)項文件僅需在第一次辦理貼現時提供。該項下的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了變化的,貼現申請人應在發生變化之日后第一次辦理貼現時提供變化后的文件。貼現銀行在貼現申請人提交變化后的文件之前根據原文件辦理的貼現,貼現申請人不得以有關文件已經發生變化為由提出任何抗辯。
▲▲3.2 貼現銀行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貼現申請人的貼現申請辦理貼現。
▲▲3.3貼現銀行同意貼現的,應在《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銀行打印欄記載的貼現日(紙質商業匯票貼現)或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載的貼現日期(電子商業匯票貼現)將貼現款項劃入貼現申請人指定的賬戶。但在貼現銀行支付貼現款項前存在下列情況的,貼現銀行有權拒絕支付貼現款項:
(1)貼現票據存在瑕疵或無效情形;
(2)貼現票據被利害關系人申請掛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采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或執行措施;
(3)本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
(4)貼現申請人違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條所作陳述與保證;
(5)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如果有)未有效設立或無效;
(6)貼現申請人未按貼現銀行要求指定資金回籠賬戶或簽署賬戶管理協議;
(7)貼現申請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
如果貼現申請人據以取得匯票的基礎交易相對人已經向貼現銀行承諾支付相關貼現利息的,貼現銀行將根據該相對人的授權將該相應款項一并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對貼現申請人與該相對人之間就該款項發生的糾紛,貼現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3.4各張商業匯票項下的貼現日、貼現利率、實付貼現金額等以相應《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銀行打印欄的記載(紙質商業匯票貼現)或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記載(電子商業匯票貼現)為準。
3.5貼現申請人應在貼現款項發放前向貼現銀行提交資金使用說明及貼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貼現款項的支付采用貼現申請人自主支付方式。貼現申請人自主支付是指貼現銀行根據本合同約定將貼現款資金發放至貼現申請人賬戶后,由貼現申請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貼現申請人交易對手。
在貼現款項發放后,貼現申請人應在貼現銀行要求的時限內向貼現銀行匯總報告貼現款資金支付情況。貼現銀行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貼現款項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貼現申請人須配合貼現銀行的核查。
第四條 貼現申請人的陳述與保證
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和保障貼現銀行的合法權益,貼現申請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和本合同有效期內持續做出以下陳述和保證:
4.1貼現申請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4.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貼現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貼現申請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未涉及重大環境及社會風險,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貼現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4.4貼現申請人根據本合同申請貼現時向貼現銀行提供的商業匯票及其他所有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偽造、變造的情形;票據及所有文件上的簽字均為有權簽字人的真實簽署;貼現申請人未向貼現銀行隱瞞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任何信息,貼現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自最新的財務報表報告日以來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5貼現申請人保證其通過合法手續取得本合同項下所有商業匯票及相應的票據權利。對經背書的商業匯票,貼現申請人保證在該匯票項下與其直接前手間的轉讓是真實、有效的。如果貼現匯票系基于提供商品或服務取得,該商品或服務交易真實、有效且貼現申請人已經或將根據基礎交易合同支付相應對價。
4.6 貼現申請人保證申請辦理貼現的商業匯票不存在被利害關系人申請掛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采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情形。
▲▲4.7貼現申請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于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5.1貼現申請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貼現款項,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貼現款項挪作他用,不得將貼現款項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貼現款項的使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5.2貼現申請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戶應用于收取對應銷售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對應銷售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貼現申請人應確保在收到款項后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戶。貼現申請人應按照貼現銀行的要求提供資金回籠賬戶的資金進出情況。
5.3貼現申請人獲知任何可能危及貼現銀行行使票據權利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貼現銀行。
5.4貼現申請人或其關聯方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或者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國家和地區名單的,貼現申請人應立即通知貼現銀行。
5.5貼現申請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貼現銀行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5.6貼現申請人保證,貼現申請人及貼現申請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貼現銀行或貼現銀行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實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貼現銀行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于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貼現申請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貼現銀行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貼現銀行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5.7貼現銀行同意貼現后,如因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貼現銀行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未按時發放貼現款的,貼現銀行不承擔責任,但將及時通知貼現申請人,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追索
▲▲6.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貼現銀行有權向貼現申請人追索:
(1)本合同項下任一商業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貼現銀行有權就該被拒絕付款的商業匯票向貼現申請人追索;
(2)貼現匯票到期前,承兌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有權部門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貼現銀行有權就該承兌人承兌的所有商業匯票向貼現申請人追索;
(3)其他因為貼現申請人的原因致使貼現銀行未能取得貼現匯票項下款項或取得后被他人依法追索的。
6.2出現第6.1條約定的貼現銀行向貼現申請人追索的情形時,貼現申請人應立即將下列款項支付給貼現銀行:
(1)相關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2)相關商業匯票票面金額自到期日起按本協議約定的逾期利率計收的利息;
(3)貼現銀行取得退票理由書及其他有關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貼現銀行行使上述追索權的,應在取得退票理由書或其他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貼現申請人。
▲▲6.3本合同項下每份商業匯票的貼現均是獨立的,任何一張商業匯票項下出現追索事由,貼現銀行均有權就該商業匯票向貼現申請人行使追索權。
第七條 通知
7.1貼現申請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貼現申請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貼現銀行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貼現銀行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7.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貼現銀行對貼現申請人的任何通知,貼現銀行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貼現銀行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貼現銀行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貼現申請人者為準。
(1)公告,以貼現銀行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貼現申請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貼現銀行最近所知的貼現申請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貼現銀行最近所知的貼現申請人傳真號碼、貼現申請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7.3 貼現申請人同意,除非貼現銀行收到貼現申請人關于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貼現申請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貼現申請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于貼現銀行最近所知的貼現申請人通訊地址的,以貼現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貼現申請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貼現申請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7.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貼現申請人者為準。
▲▲第八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8.1對于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貼現申請人未公開的信息和資料,貼現銀行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并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貼現申請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款項支付或利息支付義務時,貼現銀行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貼現銀行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貼現銀行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貼現申請人同意或授權貼現銀行進行披露的。
8.2 貼現申請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貼現銀行在授權書規定的授權范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貼現申請人的信用信息。
8.3在本合同第8.1條和第8.2條規定的情形外,貼現申請人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關貼現申請人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貼現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貼現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匯票貼現業務或與匯票貼現業務有關,例如推廣交通銀行匯票貼現業務、催收貼現申請人欠款等;②為貼現銀行向貼現申請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8.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條約定為準。
第九條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快捷貼現業務條款
本合同項下匯票貼現業務為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快捷貼現業務時,適用以下約定:
(1)第3.1條第(2)款改為“經貼現申請人背書給貼現銀行的商業匯票原件或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打印件”。
(2)第3.3條貼現銀行有權拒絕支付貼現款項的情形增加一項“(8)貼現票據的承兌人拒付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貼現的其他商業匯票”。
(3)第三條增加一款:3.6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承兌人未使用的商票保貼額度小于貼現申請人申請貼現的票面金額的,貼現銀行有權拒絕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業務。
(4)第四條增加一款:4.8貼現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未與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發生糾紛,申請貼現時與商業匯票出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無債權債務糾紛。
▲▲第十條 違約
10.1貼現申請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違反合同義務時,貼現銀行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立即支付下列款項:
(1)貼現銀行已支付的貼現款項,但貼現銀行已經行使付款請求權并取得匯票項下款項的除外;
(2)本條第(1)項所述貼現款項自貼現日至貼現申請人支付日期間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3)其他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貼現銀行為主張相關匯票項下票據權利時支出的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催告費、公告費、差旅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0.2貼現申請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貼現銀行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貼現銀行協商補充貼現款項發放和支付條件,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按貼現銀行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第十一條 扣劃約定
11.1貼現申請人授權,在本合同項下有應付未付的款項及費用時,貼現銀行有權扣劃貼現申請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
11.2扣劃后,貼現銀行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合同號、扣劃金額及剩余的債務金額通知貼現申請人。
11.3貼現申請人歸還款項(包括貼現申請人主動歸還和貼現銀行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貼現申請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于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利;
(2)貼現申請人有多筆債務的(包括貼現申請人在其他合同下對貼現銀行的債務),貼現銀行有權自行決定貼現申請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貼現銀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貼現銀行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貼現申請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11.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兌換手續的,貼現申請人有義務按貼現銀行要求協助貼現銀行辦理,匯率風險由貼現申請人承擔。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貼現銀行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終止及構成
13.1本合同經貼現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貼現銀行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13.2在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前,任何一方有權提前3日通知對方后終止本合同。
13.3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在合同終止前辦理的貼現業務。
13.4本合同項下經雙方簽署的《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以及查詢復查書、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錄等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3.5 《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是對本合同的補充。除《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另有約定外,申請人與貼現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按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13.6《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所填寫的內容與后附銀行打印欄中的信息不一致的,以銀行打印欄中的內容為準!渡虡I匯票貼現申請書》代作《貼現憑證》。
第十四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五條 貼現申請人報告期限
第3.5條約定的貼現銀行要求的時限為:貼現款項發放后 日內。
第十六條 逾期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逾期利率為每日萬分之 。
第十七條 賬戶約定
貼現申請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戶為:
戶名:
帳號:
開戶行:
第十八條 聯系方式
貼現申請人接收第七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系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第十九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20.1條 雙方同意,本合同□適用□不適用第8.3條。
貼現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貼現銀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貼現申請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貼現銀行已應貼現申請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貼現申請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
貼現申請人(公章) 貼現銀行(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