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賣服務合同書(精選3篇)
委托拍賣服務合同書 篇1
拍賣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賣物委托拍賣人依法公開拍賣:
1.拍賣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2.品種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4.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
6.存放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拍賣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條 拍賣物的估價和底價:
第四條 拍賣方式:( ):[1] 估低價拍賣 [2] 估高價拍賣 [3] 無估價拍賣 [4] 標賣
第五條 拍賣期限: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應保證對拍賣物擁有無爭議的處分權,并向拍賣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和拍賣物的詳盡資料。必要時,拍賣人可隨時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詢,委托人不得拒絕。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確定拍賣物的底價;拍賣人不得以低于該底價的價格進行拍賣,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賣物時,應向拍賣人指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負責。
4、委托人應向拍賣人預付受理費 元,用于對拍賣物進行估價、倉儲保管、運輸、保驗和公告、廣告等項費用開支,由拍賣人按實際開支多退少補。
5、委托人應按成交總金額的__%向拍賣人支付傭金;該款項也可由拍賣人從拍賣所得價款中扣除。
6、拍賣人應對拍賣物的底價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參加競價;亦不得委托他人進行拍賣。
7、拍賣人對其占管的拍賣物負適當保管責任,并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確因拍賣人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拍賣人負賠償責任。
8、拍賣過程結束,拍賣人在收齊全部應收款項后,應于7日內通過其銀行賬戶,將拍賣所得價金一次全部付給委托人,不得延誤。
9、對需要征稅的拍賣物,由委托人交付稅金;經稅務機關同意,稅金可以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取得。
10、拍賣成交后,由拍賣人按成交價金開給競買人發票或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收據。
第七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物底價的
%支付違約金。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時,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拍賣服務合同書 篇2
委托人:
拍賣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人愿就下述拍賣物委托拍賣人依法公開拍賣:
1.拍賣物名稱
2.品種規格
3.數量
4.質量
5.包裝
6.存放地
第二條 拍賣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條 拍賣物的估價和底價:
第四條 拍賣方式: :[1] 估低價拍賣 [2] 估高價拍賣 [3] 無估價拍賣 [4] 標賣
第五條 拍賣期限: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應保證對拍賣物擁有無爭議的處分權,并向拍賣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和拍賣物的詳盡資料。必要時,拍賣人可隨時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咨詢,委托人不得拒絕。
2、委托人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確定拍賣物的底價;拍賣人不得以低于該底價的價格進行拍賣,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3、委托人在交付拍賣物時,應向拍賣人指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負責。
4、委托人應向拍賣人預付受理費 元,用于對拍賣物進行估價、倉儲保管、運輸、保驗和公告、廣告等項費用開支,由拍賣人按實際開支多退少補。
5、委托人應按成交總金額的 %向拍賣人支付傭金;該款項也可由拍賣人從拍賣所得價款中扣除。
6、拍賣人應對拍賣物的底價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參加競價;亦不得委托他人進行拍賣。
7、拍賣人對其占管的拍賣物負適當保管責任,并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確因拍賣人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拍賣人負賠償責任。
8、拍賣過程結束,拍賣人在收齊全部應收款項后,應于7日內通過其銀行賬戶,將拍賣所得價金一次全部付給委托人,不得延誤。
9、對需要征稅的拍賣物,由委托人交付稅金;經稅務機關同意,稅金可以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取得。
10、拍賣成交后,由拍賣人按成交價金開給競買人發票或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收據。
第七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物底價的%支付違約金。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時,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有關拍賣物的證明文件及資料影印件共 件
1
2
3
4
委托人(簽章):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營業執照:
簽約日期: 拍賣人(簽章):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營業執照:
簽約日期:
委托拍賣服務合同書 篇3
委托人:拍賣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拍賣物委托人委托拍賣人依法拍賣下列物品:序號拍賣物名稱單位數量質量規格拍賣底價備注(如委托拍賣物數量、種類較多,可以另附清單,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委托人保證對拍賣物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處分權)。并向拍賣人提供拍賣物的有關證明和資料,指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拍賣人根據需要,也可以要求委托人如實作出說明。
第二條拍賣物交付委托人應于年月日前將以上拍賣物交付給拍賣人,交付地點為,交付方式為,因交付拍賣物所引起的費用由承擔。拍賣物交付后,拍賣人應妥善保管拍賣物。
第三條拍賣方式拍賣人應采用以下第種方式拍賣委托人委托的物品:
(1)估低價拍賣;
(2)估高價拍賣;
(3)無估價拍賣;
(4)標賣
第四條拍賣期限和拍賣地點拍賣人承諾在年月日以前在舉行拍賣會,對該拍賣物進行拍賣。
第五條費用和酬金拍賣物在拍賣中成交的,委托人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的比例向拍賣人支付傭金,傭金由拍賣人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拍賣未成交的,委托人是否向拍賣人支付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費用有雙方協商確定,前款所指費用包括:在委托人向拍賣人交付拍賣物后,拍賣人對拍賣物的估價、廣告宣傳、倉儲保管、運輸等項費用,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它費用,
第六條價款結算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應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日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傭金后)支付給委托人。
第七條拍賣未成交時的約定在約定的拍賣期限內拍賣物沒有成交,或者由于買賣人違約不提取拍賣物的,甲乙雙方可以:(1)續簽合同;(2)解除合同。
第八條拍賣物的撤回或撤除在本合同生效后拍賣開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賣物的,應向拍賣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費用;拍賣物為藝術品的,還應征得拍賣人的同意,拍賣人同意委托人撤回委托拍賣物的,應向拍賣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費用。
拍賣人在拍賣前的任何時候,對拍賣物經了解核實或者鑒定以后認為不宜拍賣的,可以撤除該拍賣物并不再拍賣。
拍賣物撤除后,委托人是否向拍賣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保密規定委托人(要求)、(不要求)拍賣人對其身份、拍賣物底價等進行保密。
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賣人應予保密。
第十條違約責任
1.委托人委托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賠償拍賣人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2.委托人對已知的拍賣物瑕疵未加說明的,應賠償拍賣人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3.拍賣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價款的,應向委托人支付按拍賣成交金額每天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4.拍賣人由于對拍賣物保管不善造成拍賣物損壞的,由雙方按損壞程度協商解決;丟失的,拍賣人應按拍賣底價負責賠償。
5.拍賣人違反合同約定泄露拍賣底價的,應向委托人按拍賣底價的%支付違約金;委托人違反合同約定泄露拍賣底價的,致使拍賣物不能成交的,應向拍賣人支付拍賣底價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種方式加以解決;(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于年月日簽訂于,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任何一方都不得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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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人名稱或姓名(章)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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