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鍋爐生產)
20.4 上述20.1、20.2和20.3條款中所產生的損失金額雙方同意根據國際慣例確定。
20.5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利潤損失和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21.1 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執行或解釋所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友好協商解決。
21.2 如果雙方在__________天內通過在友好協商不能就本款上項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將此爭議提請__________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裁決,該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中文和英文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語言。
21.3 在仲裁過程中,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執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所有條款。
21.4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將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仲裁的權利。
21.5 仲裁費用將由仲裁院在裁決書中確定并由敗訴方負擔。
21.6 本合同的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均自動失效。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的雙方簽字的書面協議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條款、責任、章節、聲明和說明,對本合同的修改將是無效。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有效期與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之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繳銷營業執照之日止。
23.2 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
23.3 如果在本合同簽字__________天以內,公司尚未獲有關的批準、注冊及必要的營業執照,合營任何一方有權在通知對方十五天后撤銷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通知
有關本合同的給甲、乙雙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應用__________文書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掛號航空信、電報、電傳或其他常用通訊方法發出。通知生效日期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發送通知,郵戳日期后第十四天為收件日期;以電報或電傳發送通知,電報或電傳發出后第三天為收件日期。
本合同簽約雙方的發送通知地址: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附件
會計程序
第一條 會計總則
1.1 此會計程序是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和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合資經營的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的合營合同的附件,此會計程序規定條款的有效期限與合營合同一致。
1.2 公司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程序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使制造加工、利潤管理和工程體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將采用__________方及其分支機構的會計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__________方及分支機構的管理經驗、管理方法及現代化整體業務體系。
1.3 公司會計的記錄、報告等將完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四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營企業的會計制度》中有關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