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預定合同
第七條 受讓方的陳述、保證與約定
受讓方茲向轉讓方作如下陳述、保證與約定:
(a)受讓方系具有中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中國公民;
(b)受讓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以授權一代表簽署及交付本協議和正式股權轉讓協議;及__________________。
(c)受讓方保證根據本協議和正式股權轉讓協議規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金。
第八條 違約及賠償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條款或不及時、充分地承擔本協議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違約方糾正該等違約行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時的措施消除違約后果并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
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后,經守約方的合理判斷該等違約事實已造成守約方履行本協議項下其相應的義務已不可能,則守約方有權暫時中止其相應義務的履行,直至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時的措施消除違約后果并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
在守約方依本條第(1)項發出書面通知三十(30)日內,違約方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或其并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消除違約后果并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本協議。
違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應賠償的守約方的損失包括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遭致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及任何可預期的間接損失及額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及仲裁費用、財務費用及差旅費等。
第九條 棄權
所有棄權均應用書面作出。一方未堅持要求另一方嚴格和及時地履行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構成放棄要求該等履行的權利,并且一次棄權不構成對以后違約行為的棄權,無論該違約行為屬相似或其他性質。
第十條 完整性
本協議和正式股權轉讓協議構成雙方對本協議所述事項的完整協議,并應取代雙方此前就本協議事項所達成的任何備忘錄、協議和安排,且該等備忘錄、協議和安排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失效。
除本協議規定的之外,不存在其他的諒解、義務、陳述和保證,并且除本協議明示的之外,未賦予其他權利(正式股權轉讓協議中規定的除外)。
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并且只要合法可能,若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考慮到這一點,則根據本協議之含義與目的,與雙方的意愿最為接近的合適的條款應被視為取代了該條款,而本協議的其它條款仍應有效并且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 名稱和標題
本協議的名稱和標題僅為閱讀方便而設,不得用于解釋本協議或其任何條款。
第十二條 未創設第三方權利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并未被意圖用于或被解釋為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為其創設任何使其受益之權利和任何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已頒布的中國法律并應按其進行解釋。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下的或有關本協議的任何爭議,或對本協議的解釋而產生爭議,雙方同意應盡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等爭議。
如在一方就該爭議書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30)天內雙方仍不能滿意地解決爭議時,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