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有產權轉讓合同
二、為更好地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對于不涉及本合同條款所述情形的事項,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表示。
三、出讓方:指能夠依法轉讓經營性國有產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受讓方:指有權以有償方式取得產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企業類型:按出讓人、受讓人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類型填寫。
六、標的:非公司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依法能夠進行轉讓的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經營性國有產權。
七、出讓價格:為當事人按照規定程序產生的成交價格。國有資產的轉讓應依法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
八、職工的安置方式:按有關規定,約定妥善安置出讓企業職工的事項。
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產權出讓方、受讓方簽章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