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1)對于直接或間接地由于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叛亂、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以下統稱上述各種情況為“特別風險”)所造成的對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別風險發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39條的規定被宣告為不適用的工作除外)或臨時工程或對不論雇主或第三方的財產的破壞或損害,或人身傷亡,承包人概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雇主應就此并就任何由此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開支和費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并給承包人以補償,并應對由于上述特別風險所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對承包人用于或打算用于本工程的財產(包括正在運往現場的財產)的任何滅失或損害,給承包人以賠償。
(2)由于特別風險對工程等造成的損害:如果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現場上的、或靠近現場的、或正在運往現場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論是供前者使用還是供后者使用的)由于任何上述特別風險而遭到破壞或損害,承包人仍有權得到對于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何由此遭到破壞或損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權得到雇主就修理受到破壞或損害的本工程或臨時工程和更換或修復工程師所要求的或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項費用,根據直接成本加上經工程師證明為合理的利潤給承包人的付款。
(3)無論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由于發生任何地雷、炸彈、炮彈、手榴彈、或其他發射彈藥或軍火炸藥的爆炸或撞擊所造成的破壞、損害或傷亡,都應認為是上述特別風險的后果。
(4)由于特別風險所增加的費用:任何歸因于或由于產生于或以任何方式有關的任何特別風險(但在遵照本條下文所載有關爆發戰爭的規定的條件下)的,在進行本工程中或伴隨而來的所增加的費用(不屬于在發生上述特別風險以前,已根據本文件第39條被宣告為不適用的工程的重建費用),應由雇主付還給承包人,但承包人應在一獲悉任何這種增加的費用時,立即將此以書面通知工程師。
(5)戰爭爆發:如果在本合同期間,世界上任何地方爆發戰爭(無論是否已經宣戰),不論其財務方面還是在其他方面嚴重影響本工程的進行,承包人應以最大努力來完成本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據本條規定終止為止,但是,雇主應有權在這種戰爭爆發以后的任何時候通過給承包人以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合同。在給以該通知之時,本合同應(立約各方根據本條所享有的權利和本文件第67條的實施除外)即予終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對于以前發生的違反合同行為所享有的權利受到損害。
(6)設備撤離:如果本合同根據本條上款的規定予以終止,承包人應以合理的速度從現場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并應為其分包人這樣做提供類似的方便。
(7)合同終止后的支付: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終止,雇主應(就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額或項目而言)對于終止之日以前所進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規定的費率和價格并加上以下各項支付承包人:
a)對于任何預備項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勞務已經實施或履行者所應付給的金額,以及對于任何這類項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勞務已經部分實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師所證明的適當比例所應付給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