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合同
(2)雙方應在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就合同是否延期開始協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進行的交易并確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資策略。
(3)雙方經過協商決定延期的,應在合同終止前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對延期事宜加以約定。
(4)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因與現行法律不符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在出現這種情況時,雙方應立即協商,談判修改該條款。
(3)如果因自然災害,戰爭,罷工,國家政策法律環境發生重大變故,電信部門原因造成的通訊中斷,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況,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受到影響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視同資產管理期限提前屆滿,雙方仍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義務,但管理人的管理傭金應按照已履行期間占約定的資產管理期限的比例計收。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并協商確定委托資產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2款的規定辦理清算事宜。
(5)如管理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暫停或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從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合同自動解除,管理人應將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資產和收益返還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傭金。如剩余資產少于委托資產本金,則管理人應補償委托人的損失,但該補償以補足委托資產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為限。
15.違約和賠償
(1)除14條(3)(5)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則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委托資產5%的違約金,且違約方喪失依據本合同要求投資收益或資產管理傭金的權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條(2)款的規定及時劃轉剩余資產和收益的,每延滯一天,應向委托方支付相當于委托資產萬分之三的補償金。
(3)如委托資產被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書面授權,管理人將沒有義務代表委托人在針對委托資產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進行答辯。因代表委托方處理上述爭議事項所產生的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16.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依其解釋。
(2)對由于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最大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附則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雙方簽署的任何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書面形式申明放棄某項權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或及時行使該權利,并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管理人(蓋章):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