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3篇)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_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程莊村36號。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務所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_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_街。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于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二〇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狀
答辯人:譚某某,男,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現住西安市碑林區*街*號*小區*號樓*單元*室。
被答辯人:荊某某,男,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陜西省*縣*鎮*寨村*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荊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結合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辯意見,請依法采納。
被答辯人主張的35萬不是借款,而是通過答辯人轉付給陳某某的投資款,答辯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
一、在答辯人、被答辯人、陳某某三方合作期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向陳某某支付投資款110萬元,其中包含20__年6月21日被答辯人委托答辯人轉付給陳某某的35萬元。
陳某某自稱其擁有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市*縣與中國石油有幾個項目要合作,負責中石油煤氣層井場整修和抽氣機安裝。為了跟陳某某合作,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__年6月19日注冊成立了陜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期注冊資本于20__年6月14日全部出資到位,公司前期辦公場地租賃費用,電腦、打印機、掃描儀、辦公桌等辦公家具均由答辯人出資。
20__年6月21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現金存款35萬元,答辯人分兩次將35萬元以現金方式轉交給陳某某,兩次交付被答辯人均在場。答辯人又以其自己名義分三次向陳某某現金支付55萬元,被答辯人單獨向陳某某支付10萬元,共計100萬元。
20__年10月20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股東會決議,將陜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陳某某,并將辦公桌、電腦、打印機等公司財產折抵10萬元作為投資款,一并移交給了陳某某。同日,答辯人、被答辯人、陳某某三方簽訂了《三方協議書》,明確了投資款為110萬元,其中答辯人65萬,被答辯人45萬。簽訂協議時,答辯人依據《三方協議書》第四條的約定,將陳某某出具給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所有借據、收據當場銷毀,導致無借據、收據佐證。
二、被答辯人察覺受陳某某欺騙后,見陳某某還款無望,便捏造事實,罔顧誠信,其主張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三方協議簽訂后,陳某某并未按照約定支付投資本金和紅利,之后也失去了聯系,通過調查才發現陳某某所稱的公司并不存在,所有工商信息都是虛假偽造的,也沒有與中石油項目合作事項,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察覺受騙,遂于20__年7月6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紅纓路派出所報案,次日,碑林分局決定對此案立案偵查。立案后,被答辯人同其愛人多次找公安局了解案件進展情況,也曾駕駛答辯人車輛到山西尋找陳某某,最終無果。見狀,被答辯人利用所有借據、收據已被銷毀的事實,料想手持存款單,答辯人定會百口莫辯,遂轉向答辯人,要求其支付本應由陳某某返還的35萬元投資款,其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其向答辯人現金存款的35萬元,是托答辯人支付給陳某某的投資款。因向陳某某索要投資款無果,遂要求答辯人支付,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答辯人:譚某某
20__年11月5日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與________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適當,沒有出現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不一致這樣的低級錯誤,認定答辯人承建的________為死包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上訴人第二項上訴理由沒有根據,______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并不是本案要解決的問題,________的工程已經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資質和主體資格,也不影響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而且,被答辯人不應忽略一個事實,就是《內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辯人跟答辯人簽訂的,作為專業的建筑工程公司,不應該不懂得建筑資質對合同主體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還明知故犯,與其簽訂“內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辯人認為,一方面被答辯人對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違法轉包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對答辯人而言,這是被答辯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或者是對答辯人的一種授權,答辯人當然享有對______的承建權利,而且從雙方合同內容來看,性質為死包,盈虧均由答辯人自己承擔,工程款(實際應為賠償款)當然也應由答辯人享有。至于答辯人所用的收據和公章真實性的問題,實質并不影響工程款的權屬,同時_______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收據和公章的真實性也只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將工程款支付給答辯人沒有不當之處。
三、如果法院判決____萬元的權利人屬于被答辯人,將會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不一致的奇怪現象,更嚴重的是,將會導致用民事判決否定生效的刑事判決,用民事判決間接宣告答辯人有罪的嚴重后果,同時,也違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審法院堅持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駁回被答辯人曠日持久的無理纏訟。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