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借款合同協(xié)議書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借款人_________公司(簡稱“借款人”),代理人_________銀行(簡稱“代理人”),經(jīng)理人_________銀行和_________銀行(簡稱“經(jīng)理行”),以及貸款人若干銀行與在簽名頁上列明為銀行的金融機構(合稱“各行”,單稱一家“銀行”)簽署。
鑒于借款人提出從銀行借款,各銀行分別地但不連帶地提出向借款人貸款,總額為_________美元,當事人協(xié)議如下:
1.定義和釋義
1.1 定義
為本合同目的,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銀行工作日”指倫敦同業(yè)銀行市場和各銀行在倫敦進行美元存款交易的營業(yè)日,而不是紐約市法律規(guī)定或許可的停業(yè)日。“倫敦銀行工作日”指倫敦同業(yè)銀行和倫敦銀行進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付款日”具有第2.2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美元”或“¥”指美國的合法貨幣。
“違約事件”具有第11.1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這種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開始(就首個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個利息期的最后一天開始就任何后續(xù)利息期而言,并且在與付款日日數(shù)相應之日或其后第六個月最后一天(視具體情況而定)終止的時期。
“貸款分行”,就任何銀行而言,指附錄1中指定的某銀行辦事處或為本合同目的,該銀行在任何時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為其貸款分行和其他辦事處。
“倫敦銀行同業(yè)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決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即若干參考行(或者,如果該參考行不是一家銀行,則由該參考行的辦事處或附屬機構而是銀行的,)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計算的平均匡算(進位到最近的百分之八分之一(1/8%)),在某利息期開始前兩個銀行工作日上午11時整,各參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倫敦銀行同業(yè)市場上的主要銀行提供期限與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數(shù)額與該利息期內(nèi)預計貸借的、進位到100萬美元的完整倍數(shù)的貸款數(shù)額實際相等(不考慮任何權利或義務的讓與或轉讓)。但是,如果任何參考行沒有如此通知利率,倫敦銀行同業(yè)拆放率必須以其余參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為基礎,確定倫敦銀行同業(yè)拆放率。
“貸款”:就任何時間的任何銀行而言,指該銀行據(jù)此進行的款,或該銀行據(jù)此進行的本金數(shù)額尚未歸還的貸款(視具體情況而定),任何時間的“各貸款”指所有銀行在上述時間貸款的總和。
“貸款承諾”:就任何銀行而言,指確定的數(shù)額并在借款合同的簽字頁該銀行名稱旁寫明。
“多數(shù)貸款權銀行”指在支付任何貸款前的任何時間,貸款承諾總額占全部貸款承諾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時間,擁有該時間內(nèi)占本金總和50%以上貸款的各行。
“利差”為1%。
“票據(jù)”指證明任何銀行貸款的每一張本票,基本上按附錄2的格式。
“參考銀行”指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銀行以及_________銀行在倫敦的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