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通用3篇)
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篇1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雇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 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
一)由于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
二)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
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________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后,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于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并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
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
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篇2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雇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 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于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后,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于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并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篇3
本保險分為拖拉機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拖拉機損失險
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拖拉機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三、全機失竊(包括拖斗單獨失竊)在三個月以上;
四、載運保險拖拉機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機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拖拉機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概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二、酒后開機、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機所載貨物撞擊;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拖拉機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一、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保險拖拉機自身故障;
二、保險拖拉機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三、保險拖拉機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保險拖拉機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被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拖拉機,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
第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
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保險拖拉機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拖拉機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或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拖拉機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本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但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實際價值的拖拉機,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施救費用。
第九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道路行駛、田間作業、場院作業或停放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拖拉機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機的駕駛人員;
四、本機(含拖斗)及其牽引、懸掛的農機具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五、保險拖拉機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六、拖斗或被牽引、懸掛的農機具脫離保險拖拉機機身、單獨放置造成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酒后或無有效駕駛證開機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本公司僅承擔其應付保險賠款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保險拖拉機在道路上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拖拉機在田間作業、場院作業或非道路停放過程中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本公司按以下規定給予賠償:
一、受害第三者死亡,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二、受害第三者永久性殘廢,不超過按《拖拉機保險人身傷害殘廢給付標準》計算的金額;
三、受害第三者致傷,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單證賠償;
四、受害第三者的財產遭受的滅失、毀壞,本公司按直接損失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本公司對每名受害第三者(限于非道路上的第三者責任事故)支付的賠款,不超過保險單上載明的非道路事故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第十六條 未經本公司同意而由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拖拉機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拖拉機的維修、保養工作,使保險拖拉機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拖拉機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時,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拖拉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拖拉機。
第二十一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拖拉機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最高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拖拉機不止一臺,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臺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十天之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賠款。
第二十六條 保險拖拉機發生保險事故,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拖拉機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賠款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拖拉機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合格。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拖拉機損失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和拖斗。
本條款第三者責任險中所稱“保險拖拉機”是指機身、拖斗以及由機身牽引或懸掛的農機具。
第三十條 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拖拉機市價。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