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出境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1)未確定出團日期的,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元。
(2)已確定出團日期的:
出發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支付團費總額的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費用;
出發前13至7天,支付團費總額的10%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費用;
出發前6至4天,支付團費總額的1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費用;
出發前3至1天,支付團費總額20%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費用;
出發當天,支付團費總額25%并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費用。
2、游客要求更改出團日期,旅行社應盡量安排,實際損失由游客承擔; 不能安排的,按游客退團情況處理。
3、旅行社收齊旅游證件15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出團日期或取消行程,旅行社應退回已收團費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元;確定出團日期后,旅行社不能按時出團的,應與游客協商選擇改期出團或與其他旅行社并團出發,協商不成,旅行社應退回已收團費并按以下標準向游客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支付已收團費5%;
出發前13至7天,支付已收團費10%;
出發前6至4天,支付已收團費15%;
出發前3至1天,支付已收團費20%;
出發當天支付已收團費25%。
4、游客報名時距出發日期已不足14天,報名后游客要求退團的,游客應按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在游客報名時將預計的實際損失額如實告知游客。
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約定日期出團的,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元。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確定的賠償標準的,在訂立本合同時可與旅行社協商,另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標準。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 對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 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因旅行社責任造成游客人身、財產損害時,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處理。此外,旅行社應向游客推薦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3、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他有出境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征得游客書面同意,并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
4、游客應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海關管理以及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土人情、民族習慣;不涉足色情場所。違者后果自負。
5、因申請旅游證件、簽證、被拒絕出入境、傷病等屬于游客個人客觀原因導致游客不能按時成行或行程中斷,造成的損失由游客承擔, 旅行社按實際損失扣收業務損失費后將剩余團費退還。
6、旅途中,游客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 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視為自動放棄,所交費用不予退還。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并獲得游客書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造成不能按約定出團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 未發生費用退還游客, 超支費用由游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