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反擔保合同(通用3篇)
權利質押反擔保合同 篇1
1、甲方作為債權人及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__
(1)在甲方依據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于上述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4)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文件、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6)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在抵押期間轉讓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
(7)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轉讓抵押物時,若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8)若甲方發現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
2、甲方作為債權人及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當乙方依本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甲方應依合同約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債務;
(2)甲方在乙方履行還款義務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權;
(3)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4)甲方應嚴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調查時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業秘密;
(5)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權利質押反擔保合同 篇2
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樣本
貸款方(抵押權人):
借款方(抵押人):
借款方為取得借款,貸款方為確保貸款安全,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財產抵押契約。雙方在共同遵守國家法律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保證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借款方自愿以本單位所擁有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方:包括固定資產 元,可封存的流動資產 元,其他 元(詳見抵押物清單),評估現值共計 萬元。抵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貸款方根據抵押率不得超過現值的70%的規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為條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貸款額度 萬元。在這個額度內,可以一次申請貸款,也可分次申請借款,在抵押期限內,貸款歸還后可以申請貸款,但借款期不得超過抵押期。
第二條 抵押期間借款方可繼續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負責保養、維修,其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變賣、轉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間,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由借款方負責,并在十日內通知貸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由貸款方核減相應的貸款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貸款方可以向借款方行使抵押權,即與借款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行使抵押權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時,借款方應用其他資金歸還。
第四條 在抵押期間,如充當抵押物的有價證券到期兌現,由借貸雙方共同負責辦理并償還貸款。
第五條 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格下降,貸款方相應調低放款額度。
第六條 抵押物必須參加財產保險(有價證券等除外)。如遇保險公司不同意保險或續保,借款方應另找意外財產損失擔保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借款方應負責續保,并將續保的保險單交貸款方保管,如發生災害損失,借款方必須以保險理賠款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保管以及合同公證等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條 貸款方有權隨時對借款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借款方須在工作上保證協助。
第九條 抵押合同依法需變更或解除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借款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條款:
第十二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各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本契約自借貸雙方簽字并經公證和辦理抵押合同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含提前還清貸款本息),抵押物返還借款方,本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本契約一式四份,簽約方和公證機關、抵押合同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與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抵押物清單 張。
貸款方: (公章)
權利質押反擔保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年字第號
出質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為確保______年_____字第______號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動產/權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權利質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被擔保借款的種類、金額
第一條甲方以其自有動產/權利為借款合同項下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期限為______(月/年)的_______________(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作質押。
第三章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二條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四章質押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結清之日止。
第五章質物情況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質押動產名稱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質量_____________,狀況________________,所有權權屬或使用權權屬_________________(詳見動產清單及權利有效證書)。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為_________________(詳見權利清單及權利有效證書)。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質押動產/權利共作價(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質押率為百分之_____。
第六章質押動產/權利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
第六條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的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質押動產移交乙方占有,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元整的保管費。
甲方以權利質押的,應向乙方交付權利憑證或雙方共同辦理權利質押登記移交手續。
第七條乙方應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
損,乙方應承擔民事責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七章質權的實現
第八條甲方應乙方要求,對質押動產中的________________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應長于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質押貸款。
第九條甲方用作質押的有價證券等權利憑證,在質押期內到期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項下的有關保險、公證、鑒定、評估、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上述費用的義務承擔人承擔。
第十一條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借款合同其他條款,應經出質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饋贈和遺棄質物;甲方轉移、出租、再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理或轉移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應取得乙方同意并就有關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質押動產/權利。
第十四條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權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甲方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五條質權因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視為出質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甲方所擔保的債權,不足以抵償的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十六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按協議轉讓方式或其它法定方式處分質押動產/權利:
一、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展期期限已到,借款人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被宣布解散或破產;
三、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