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五)
(3)因承攬人包裝不善造成定作物毀損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承攬人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的_________‰償付違約金。
。5)承攬人不能交付定作物的,應向定作人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價款總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6)由承攬人負責送貨的,如運輸中造成定作物損壞,承攬人應當負責修理,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否則定作人有權拒收。
2.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定作人如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定作人如中途廢止合同,應償付承攬人未履行部分定作物價款總值_________%的違約金。
。3)定作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圖紙和其它技術資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人應當償付承攬人因停工待料的損失。
(4)定作人如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
。5)定作人如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6)定作人如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應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九條 聲明及保證
承攬人:
1.承攬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攬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承攬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定作人:
1.定作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定作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定作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